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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登县“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12-11作者:文档来源:县环保局

永政办发〔2018〕185号 

永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登县“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永登县“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永登县“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涉气“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函》和《兰州市“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践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重点整治“散乱污”企业环境问题,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手段,着力解决当前治污措施中针对性不强、治污压力传导不足等节点问题,坚决整治不达标企业,切实提高我县环境质量,推动企业规范发展、集约发展和绿色发展,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

(一)整治范围。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企业为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缺少一项或多项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生产、化纤生产等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的等涉及VOCs排放企业。

(二)整治目标。对列入整治清单的“散乱污”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加大协调服务力度,严格监管执法,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决予以取缔;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通过综合整治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物排放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方可依法依规投入生产。同时,环保、工信、国土等部门要建立完善“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至2019年7月20日,全县“散乱污”企业实现清零,全面达标排放。

三、实施步骤

集中整治时间:2018年11月——2019年7月

(一)排查建档阶段(2018年12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前期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摸排,并依据排查结果,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排查一项、入账一项,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错报乱报、企业信息完整,12月10日前书面和电子版台账一并报送县环保局。

(二)分类治理阶段(2018年12月11日-2019年6月30日)。对辖区“散乱污”企业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3个类别进行分类,一厂一策,先停后治,按期落实。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产业政策要求,土地、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手续不全,使用淘汰设备,无环保设施、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一律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坚决关停取缔。

2.整合搬迁一批。对数量大、布局分散、监管难度大,但证照手续齐全、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和意愿的“散乱污”企业于2019年6月30日前整合搬迁至工业园区,整体升级改造,全面达标排放。

3.治理改造一批。虽然存在环保设施不到位、生产设备落后或管理粗放情况,但符合产业政策、证照手续齐全、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和意愿的“散乱污”企业,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6月30日前改造完毕,通过县级验收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予以关停取缔。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20日)。对列入关停取缔、整合搬迁的企业逐家进行实地核查,确保整治到位,一经发现属于取缔但未取缔的企业,立即以“两断三清”为标准关停取缔,对已完成升级改造的及时验收并恢复生产。同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防止“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2019年7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管辖范围内的整治情况以书面总结上报。

四、责任分工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及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共同努力,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充分利用网格化监管体系,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摸排清理,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各类“散乱污”企业关停、整顿和维稳工作。

县环保局:依法依规查处、取缔环评手续不全、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拒不整改的企业。

县工信局: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乡镇摸排出的“散乱污”企业提出分类处理建议;按照企业开停工程序,通知供电企业对“散乱污”企业实施断电。

县工商局: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对关闭、取缔企业及时注销营业执照,严格落实工商登记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工商登记。

县质监局: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和生产企业;依法整治2014年以来新建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县安监局:全面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

县国土局:对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进行处罚,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严禁向违法企业提供土地。  

县水务局:负责对河道内违规违法采洗砂厂进行查处和规范整治。

县交通局:对涉及VOCs排放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排查和规范整治。

县公安局:负责打击干扰、破坏整治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移交移动的案件。

国网永登城郊供电公司:负责对乡镇和部门致函拟停电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停止供电,并采取措施杜绝企业私拉乱接现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是落实中央及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提高站位认识,强化工作举措,实现固本清源。为统筹推进全县“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县政府成立了“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联合工作组(附件1),负责督促、指导、调度各乡镇、部门工作开展,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度。各乡镇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全面排查整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安全、质量等各项国家和地方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级网格作用,严格各项措施的末端落实。

(三)严格整改落实,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落实到位。环保局和督查部门要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各乡镇、部门“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开展督查,对进度滞后通报预警;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四)引导社会参与,强化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强化督查期间将邀请媒体记者不定期随同督查组进行现场采访,对各乡镇及部门“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发现的问题等进行曝光。

(五)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基层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各企业实施常态化巡查管理制度,严防已关闭取缔的“散乱污”企业(作坊)死灰复燃;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发现一家、取缔一家,切实建立长效管控机制,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散乱污”企业反弹严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肃追责,对制度完善、管控效果良好的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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