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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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5-30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居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营造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实行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时间

在本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十五共计八天,每天从上午七时至晚上二十四时的时间段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当天可以延长到正月初一的凌晨二时,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限制燃放区域

永登县城关镇城市规划区域内为划定的限制燃放区域,重点范围是:县城主次干道及两侧100米内,包括民乐街、人民街、解放街(东街)、和平街(西街)、文昌路、煤建路(W-03号路)、卫生巷、新民街、友好街、引大路、祁连路、玫乡路、青龙路、民主街(大什字至北灵观桥头)、胜利街(大什字至玫乡路)、团结街(灵观南路至玫乡路)、滨河大道(灵观南路至高速公路出口)、纬十一路(青龙路口至滨河路口)、幸福大道(纬一西路至仁寿路)。

三、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风景名胜区及文物保护场所;

2.车站、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图书馆、档案馆、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

5.山林、公园、绿化地带、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6.集贸市场、商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四、法律责任

1.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没收其剩余烟花爆竹,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例处罚过的个人和单位,发现其继续违反本条例的,处以其上次罚款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行政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严重影响大气环境、城市环境卫生,噪声扰民的行为。

五、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永登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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