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天然气、煤炭价格上涨,供热设施改造投入加大,供暖企业亏损运营,影响县城群众冬季供暖质量。为确保广大群众冬季正常取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过成本监审、成本调查、依法履行价格听证程序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县城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面积热价
一类(住宅)5元/月·平方米;
二类(办公、教学、医院)7.0元/月·平方米;
三类(宾馆、饭店、招待所)8.2元/月·平方米;
四类(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9.2元/月·平方米。
(二)计量热价
计量热价参照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供热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兰价办发[2018]45号)文件确定。
第一类:住宅47.43元/吉焦;
第二类:办公、教育、医院66.41元/吉焦;
第三类:宾馆、饭店、招待所77.79元/吉焦;
第四类: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87.28元/吉焦。
(三)热价折算比例和热量调整系数
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为30%,为了在实际中便于计量热费的计算和操作,热量调整系数统一暂定为1。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供热价格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公示时间
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27日。
四、其他事项
(一)调整后2023—2024年供暖期一类(住宅)供热价格暂按4.8元/月·平方米执行。
(二)2023-2024年供暖期提前十天供暖。
五、咨询电话
县 住 建局:0931-6423896
县委宣传部:0931-6423697
县 发 改局:0931-6425017
永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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