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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相关规定,现将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依法查扣车辆210辆,因当事人长期不接受处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依法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联系电话:0931-5122354
附件: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涉案车辆登记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