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地下水取用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保障地下水安全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力推动永登县非法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落实见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私自破坏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违规取用水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安装、更换或者修复计量设施,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费征收标准计征税费,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对未经水务部门批准,取水户和钻井施工单位(个人)违法进行旧井更新或新打机电井的、擅自在渠道、河道内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设备(含电力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主体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或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五、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税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在水务部门查处前违法主体主动向水务部门报告并封填机井补缴水资源费的,视情况减轻或免予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举报违法打井、违法取水行为。永登县水务局将从快进行核实,并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931-6422349
特此公告
永登县水务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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