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甘肃省、兰州市和永登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镇甚至全县、全市、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我镇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局地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水库垮坝洪水和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0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它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五)其它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争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争工作的管理,促进全镇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镇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工作与国防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减灾与战时消除战争后果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一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镇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村、各单位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镇政府分级和启动应急预案。
(五)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村、各单位和各行各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民兵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各类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镇长任主任,副镇长和镇武装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镇经委、红城派出所、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土地办、镇农林办、镇中心学校、红城中心卫生院、红城工商所、红城电信所、红城农电所、农行红城营业所、红城信用社和各村、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委员会是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村、各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红城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我镇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根据需要商附近驻军、武警部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五)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七条 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政府办公室,镇政府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镇办公室主任和安全助理员任副主任。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委员会,为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二)在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单位和村委会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村、各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承办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镇政府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工作牵头村和单位以及参加村和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镇长任总指挥,牵头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有关村或单位为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村或单位,指挥场所在牵头村或单位开设,如果条件不具备,则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在适当地方开设,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硬件设施,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设立镇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镇民政办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武装部、镇经委、红城派出所、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土地办、镇农林办、镇中心学校、红城中心卫生院、红城工商所、红城电信所、红城农电所、农行红城营业所、红城信用社和各村、各企业等有关单位参加。
(二)设立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县土地办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武装部、镇经委、红城派出所、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土地办、镇农林办、镇中心学校、红城中心卫生院、红城工商所、红城电信所、红城农电所、农行红城营业所、红城信用社和各村、各企业等有关单位参加。
(三)设立镇水旱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旱灾、暴雨洪水灾害和重点水库、重点防洪区域、重点河流超标准洪水、特大局地暴雨洪水和大范围人饮缺水应急工作。镇抗旱防汛部会同镇水利办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武装部、镇经委、红城派出所、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土地办、镇农林办、镇中心学校、红城中心卫生院、红城工商所、红城电信所、红城农电所、农行红城营业所、红城信用社和各村、各企业等有关单位参加。
(四)设立镇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全镇因重大和特大病虫害、冻害等引发的农业灾害应急工作。镇农林办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水利办等有关村和单位参加。
(五)设立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暴雨、冰雹、
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镇农林办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武装部、镇经委、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土地办、红城电信所、红城农电所等有关单位参加。
(六)设立镇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红城派出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武装部、镇经委、镇民政局、红城中心卫生院、红城农电所、红城电信所、红城农电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七)设立镇公路交通事故应争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公路交通事故应争工作。红城派出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武装部、镇经委、镇民政办、红城中心卫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
(八)设立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工业、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镇经委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红城派出所、镇武装部、镇财政所、镇民政办、镇土地办、镇农林办、红城中心卫生院、红城工商所等有关单位参加。
(九)设立镇建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建筑、公共基础设施、农户建房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镇经委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红城派出所、镇财政局、镇民政办、红城中心卫生院、红城农电所等有关村和单位参加。
(十)设立镇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爆炸事故应急工作。红城派出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武装部、镇经委、镇民政办、镇财政所、红城中心卫生院、红城农电所等有关单位参加。
(十一)设立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镇经委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民政办、红城派出所、镇财政所、镇武装部、镇水利办、镇农林办、红城中心卫生院、镇土地办等有关单位参加。
(十二)设立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镇经委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红城派出所、镇武装部、镇财政所、镇土地办、镇农林办、镇水利办、红城中心卫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
(十三)设立镇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镇农林办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经委、红城派出所、镇武装部、镇财政所、镇土地办、镇民政办、镇水利办等有关单位参加。
(十四)设立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林业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镇农林办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经委、红城派出所、镇武装部、镇财政所、镇土地办、镇民政办、镇水利办等有关单位参加。
(十五)设立镇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除外)发生的各类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红城派出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经委、镇武装部、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信访办、红城中心卫生院、红城电信所等有关单位参加。
(十六)设立镇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通讯、信息、广播电视网络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红城电信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经委、镇武装部、红城派出所、镇中心学校、镇农林办等有关单位和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参加。
(十七)设立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红城中心卫生院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经委、镇武装部、红城派出所、镇中心学校、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劳务站、镇水利办、镇农林办、镇计生站、红城工商所、等有关单位参加。
(十八)设立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镇农林办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经委、镇武装部、红城派出所、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司法所、红城工商所、红城中心卫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
(十九)设立镇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应击指挥部,指挥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工作。红城派出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镇司法所、镇武装部、镇中心学校、镇财政所、镇民政办等有关单位参加。
(二十)设立镇重大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涉外事件的应急工作。红城派出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司法所、镇武装部、镇财政所、镇民政办、镇信访办等有关单位参加。
(二十一)设立镇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镇农林办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经委、镇财政所、镇民政办、镇司法所、红城派出所、红城工商所、农行红城营业所等有关单位参加。
(二十二)设立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食品(食物)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镇司法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经委、镇民政办、镇财政所、红城派出所、红城工商所、红城中心卫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
(二十三)设立镇重大考试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各类重大和特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镇中心学校会同永登二中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镇司法所、镇武装部、镇民政办、红城派出所、红城农电所、红城电信所、红城中心卫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
第九条 成立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单位以及参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委员会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十条 各村、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镇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预测、预警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村、各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村、本单位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各村、各单位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向镇政府或分管领导报送。突发公共事件所在村或单位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四条 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镇政府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依托各村、各单位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镇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各村、各单位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
第十五条 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统一预警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按照突发公共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重大(II级)和特大(I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十六条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IV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乡镇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IV级)预标准时,所在地乡镇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IV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III级)预警标准时,县政府要向和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III级)预警时,县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III级)以上预警标准时,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应县级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市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七条 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镇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镇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乡、镇政府,同时报告县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镇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各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民兵预备役部队为突击力量,以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十九条 镇政府采取委托组建的,委托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参加部门和单位,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的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需要时由应急委员会或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执行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原则上单独组建应急队伍。民兵的应急突击队伍由镇武装部建立和训练。
第二十条 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应急委员会和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并商请镇武装部和红城派出所派出应急突击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有关村、单位每年年初要向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等情况。如有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第二十二条 应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跨村、跨单位、跨灾种的联合应急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救援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基本应急程序:
(一)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所在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2345、110、119、120、122、12369等公众服务电话和其它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二)各村、各单位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按照本预案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处理。镇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镇政府办公室)接到报警后立即报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领导。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迅速查明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告应急委员。应急委员会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立即按应急委员会要求通知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紧急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必要时应急委员会成员也要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三)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镇、县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可由镇政府发布灾情终结公告。
(四)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件要适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镇政府。
(五)镇民政办等部门会同所在村组织善后处理和赈灾等工作,安抚灾民,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 镇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请求县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
(一)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四)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五)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镇政府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二十六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镇政府和有关村、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当地村委会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报镇政府。镇政府报县政府。
(二)镇民政办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三)红城中心卫生院、所在村卫生所、镇农林办分别负责做好人畜疫情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四)相关村或单位和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政策,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给参与应急工作伤亡的人员相应褒奖和抚恤。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的比例。
(一)建立镇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二)全镇突发公共事件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镇民政办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镇政府批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重视灾害保险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防灾减灾作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工作。
(一)鼓励各村、各单位和公民积极参加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二)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第二十九条 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同时,由应急委员会决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各专项应急预案要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立功和过失行为分别给予奖惩。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条 通信和信息保障
(一)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整合各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和利用公网,加快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建设,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指挥通信顺畅。
(二)现场指挥通信以固定有线通信为主,有条件的要实现救灾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如当地不具备固定有线通信条件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改用无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通信。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社会通信设施。
(三)各村、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或相关企业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第三十一条 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保障。
全镇9个行政村都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存放位置,按隶属关系由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各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应统一服从镇政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保障。
(一)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争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在村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畅状态。确保在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交通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它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三)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系统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二)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要根据灾害事故的特性和需要,严密组织实施控制和做好卫生监督准备工作。
(三)红城中心卫生院负责应急工作中医疗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各村卫生所负责院前急救工作,红城中心卫生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四)卫生专业队伍的医疗救护和群众性救护要于第一时间在现场展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加设救护站(点),增配监护型救护车,缩短急救半径和应急救护反应时间。
(五)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人才培养系统、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红城中心卫生院负责建立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的医疗动态数据库。
(七)红城中心卫生院负责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和器械,抢救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助。
第三十四条 治安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红城派出所民警和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员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在村或单位、公安民警和综治员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三)红城派出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物资保障。
(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二)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将实物储备转变为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要与县上物资储备及其它乡镇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三)镇民政办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镇经委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在生活必须品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采取区域调剂、商品储备、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障居民日常需求,红城中心卫生院负责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的应急管理,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出现短缺时,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区域调剂、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证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调拨和紧急供应。镇农林办负责粮食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应急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相关村和单位负责实施。
(四)镇经委会同县物价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率和规定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镇司法所、红城工商所、药材公司、红城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镇经委、镇农林办、镇水利办、红城农电所负责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经费保障。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分别由县、镇财政予以保障。
(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委员会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以及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预案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由县、镇政府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三十八条 技术储备与保障。
(一)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
(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合全镇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三)应急工作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四)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在应急工作各个环节都要重视和听取专家组的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报镇政府审批。
第四十条 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镇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镇应急委员会同意后修订。需要修订各专项预案时,由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请镇政府同意后修订。
第四十一条 应急预警标准暂按《红城镇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见附件1)执行,如国家和省市县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预案自2006年1月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