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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山乡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007-11-06 10:31:12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72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乡甚至全县、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我乡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局地暴雨洪水、渠道跨坝洪水和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以及草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公路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污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炎、肺炭疽、0517、传染性非典性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五)其它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乡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乡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广大干部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预防为主,平急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预防管理,把平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减灾与应急消除后果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切实履行政府的管理、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乡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单位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乡政府在县政府批准后,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五)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村、各单位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及民兵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类应急工作机构之间实现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成立七山乡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政府乡长任组长,副乡长和武装部长任副主任,各部门、乡属各单位、各村委会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领导小组是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村、各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制定和修订《七山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区域内有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根据需要组织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五)向县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乡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公室,副乡长吴隆和任办公室主任。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为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二)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村、各单位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村、各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承办乡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乡应急领导小组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领导及参加人员和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由乡长任总指挥,副乡长任副指挥,各有关人员为成员。要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硬件设施,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名称及主要职责如下:
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水旱灾害应急指挥不,指挥重大和特大旱灾、暴雨洪水灾害和重点防洪区域、重点排洪沟超标准洪水、特大局地暴雨洪水和大范围人饮缺水应急工作。
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全乡因重大和特大病虫害、冻害等引发的农业灾害应急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生态破坏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矿山及其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建筑、基础设施及公用行业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爆炸事故应急工作。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公共场所(机关、事业单位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除外)发生的各类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工作。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村、各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并按照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村、本单位存在的影响和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各村、各单位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向乡应急领导小组报送,由乡应急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内分别向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并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二条 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中心设在乡党政办公室。
第十三条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进行分级,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十四条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乡应急领导小组要向各有关村、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立即启动我乡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乡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报请县政府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乡应急领导小组提请县政府立即启动县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Ⅲ级)以上预警标准时,乡上要及时提请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应县级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市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在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区域以外的地区,乡应急领导小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区域外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县政府;如果有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平急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基干民兵为突击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十七条 乡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要及时协调各参加村委会和单位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的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执行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重特大应急事件,还需报请县政府下派应急突击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第十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村和单位每年年初要向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等情况。如有重点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第十九条 乡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跨村的联合应急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映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救援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 基本应急程序:
(一)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中心报告有关情况。
(二)乡突发公共事件接警中心接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立即报送乡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本预案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处理。同时要迅速查明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三)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群众代表及内行人士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县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县政府发布灾情终结公告。
(四)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对事件要适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填报应急领导小组,乡政府要会同上级民政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赈灾等工作,安抚灾民,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
(一)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批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各村、各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四)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理情况书面材料报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五)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序和类型,会同上级新闻部门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并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五章 后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会同上级有关部门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并报县政府。
(二)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三)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人畜疫情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四)要按照有关灾害事故赔偿政策,配合上级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给参与应急工作伤亡的人员相应褒奖和抚恤。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的比例,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要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救济、救灾。
第二十四条 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同时,由乡应急领导小组决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五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各村、各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相关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或缓报。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乡卫生院必须在第一时间快速组成医护人员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要根据灾害事故的特性和需要,严密组织实施疾病控制和做好卫生监督准备工作。并指导和引导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根据需要加设救护点,缩短急救半径和应急救护反应时间。
第二十七条 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派出所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或治安管制,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第二十八条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乡政府确保足额保证,资金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购置物资、组织抢险和紧急救护。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应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临时性紧急避难场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同意后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不违背现行的各项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条 应急预警标准按《永登县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执行,如国家和省、市、县颁布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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