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永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永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永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县工信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分工;
非涉密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信息;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工作报告;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主要通过“永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永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栏目。
2.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永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永登县城关镇建军街1号办公楼501室
邮政编码:730300
联系电话:0931—6423918
传真号码:0931—6423918
电子邮箱:1049802487@qq.com
(二)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永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填写并提交电子版《永登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永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我局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传真、送达等形式向受理机构提交,函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口头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互联网网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2.答复事项。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二十一条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永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提交对永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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