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住建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永登县住建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局长、副局长的个人简历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讲话、工作分工;

    2.单位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县级城乡建设各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县级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5.工作报告;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安全生产、保障性住房、“双随机”检查等信息;

    10. 行政审批事项要件及办理流程;

    11. 扶贫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永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微信、微博公众号、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同时,在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永登县住建局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局系统信息公开工作,并由相关股室、局属单位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永登县城关镇人民街189号(永登县住建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1—6422569。

    邮政编码:730300。

    电子邮箱:524154445@qq.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永登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县政府办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永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永登县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机关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本机关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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