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兰州市永登县医疗保障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永登县医保局主要职责及领导班子构成;

2.永登县医保局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数据;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扶贫、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永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信息公告栏和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条件说明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兰州市永登县医疗保障局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永登县医疗保障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永登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1-6414532

通信地址:兰州市永登县民乐街永登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730300

办公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函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永登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及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解释,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7)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七)申请的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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