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红城镇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编制《永登县红城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建议需要获得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主动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镇政府领导的个人简介、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和讲话。

2.镇政府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镇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5.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6.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8.劳动保障、就业、低保、医疗、征兵工作情况。

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10.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我镇结合上述公开范围和机构职能,进一步明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发布栏等载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二)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为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镇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永登县红城镇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永登县红城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兰州市永登县红城镇宁朔村四社,办公时间为830-12001430 -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1-6720256

通信地址:兰州市永登县红城镇宁朔村四社红城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邮政编码:730302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在“永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依申请公开”填写公开申请表。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3.审查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办理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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