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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10-21作者:文档来源:

永政办发〔2020〕32号

 

永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永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永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改善县域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甘肃省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大气点源和面源污染、优化城市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为依据,深入贯彻《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科学合理划定禁燃区范围,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二、相关定义

(一)禁燃区:是指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28日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结合我县现实情况,高污染燃料组合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

三、划分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布实施。根据统一划定禁燃区,各乡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淘汰燃煤锅炉(采暖炉)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同时,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三)分布实施,适时调整。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时限要求,逐步推进全县禁燃区建设,根据全县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禁燃区划定范围。

四、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第十四条第二条款规定:“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三)《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规定实施步骤,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五、禁燃区划定范围及实施时限

(一)划定范围

根据《永登县总体规划》中规划永登县区域范围,并以公路、城市主干路、河流等明显地界为边界,划定县城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

东起312国道、西至滨河大道、北起北灵观南路、南至纬十一路,总区域面积2.89平方公里(占县城建成区面积的99%),其中,Ⅰ类区域面积2.59平方公里,Ⅱ类区域面积0.3平方公里。

详细范围(附件1)见永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中标注区域。其余区域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适时调整扩展禁燃区。

(二)实施时限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永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发布的《永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试行)》(永政办发〔2019〕72号)同时废止。

六、职责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宣传工作。

(二)县发改局

1.协调推进新能源利用和替代工作;

2.负责禁燃区内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规划准入;

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4.会同供电、供气企业完善、落实“煤改气”“煤改电”价格支持政策;

5.对石油液化气、煤气、燃油、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稳定。

(三)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

1.负责对禁燃区内企、事业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环境执法;

2.负责对禁燃区内工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纳入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内容;

3.负责禁燃区范围内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

4.吊销权限内违反禁燃规定者的排污许可证。

(四)县市场监管局

1.严厉查处和打击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法责令改正;

2.负责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特种设备)的淘汰、改造;

3.对确定需要拆改的燃煤、燃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特种设备),注销其使用登记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4.协助推进全县网格化体系建设,将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助推禁燃区建设;

5.协助对禁燃区内的各类用煤设施(含锅炉)的取缔和现场执法工作;

6.负责禁燃区范围内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吊销工作;

7.负责对调整前的禁燃区内已定点的煤炭经营场所进行清理取缔,收回新扩建的禁燃区内的煤炭经营场所资格证。

(五)县住建局

1.负责做好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管网铺设工作;

2.负责做好禁燃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

3.开展禁燃区内建筑工地的各类用煤设施的取缔和现场执法工作;

4.组织开展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5.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行为进行查处;

6.组织实施对禁燃区内的经营性燃煤炉具的取缔。

(六)县工信局

1.负责统筹全县煤炭削减工作,制定煤炭年度削减计划;

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企业节能改造和循环化改造;

3.负责对禁燃区内燃料销售市场的监管,不得销售高污染燃料;

4.负责对禁燃区内涉及高污染燃料的落后产能进行淘汰关闭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工业锅炉余热利用和节能技术改造。

(七)县财政局

负责统筹各类相关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制定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及煤炭削减专项资金奖补办法,并按计划安排、拨付补助资金。

(八)县公安局

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禁燃区内违反大气污染防治中违法行为依法打击。

(九)供电部门

1.负责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力相关工作;

2.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相关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采取断电措施。

(十)城关镇

1.负责对辖区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

2.负责开展专项高污染禁燃区专项执法活动;

3.负责做好辖区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宣传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组建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组织格局,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清洁燃料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拆除。同时,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纳入县网格化管理范围,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觉改用清洁能源。燃气、电、热等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供热、供气、供电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三)紧密配合协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紧密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特别要围绕集中供热基础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负责、严格时限、加快进度,时限内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降低高污染燃料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禁燃区管理秩序。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牵头部门单位要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检查重点,采取定期、不定期明察暗访等方式检查指导创建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确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移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资金保障。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禁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结合实际制定优惠补贴政策,通过以奖代补、鼓励先进等方式加快推进禁燃区建设。

(六)深入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创建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创共建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附件:1.高污染燃料目录

2.永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附件1

 

高污染燃料目录

 

一、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三、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见表1)。

表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燃料种类

Ⅰ类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Ⅱ类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Ⅲ类

煤炭及其制品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表2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含硫量(St,d)

灰分(Ad)

挥发分(Vdaf)

型 煤

0.50%

-

12.00%

焦 炭

0.50%

10.00%

5.00%

兰 炭

0.50%

10.00%

10.00%

(一)Ⅰ类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Ⅲ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本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五、本目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永登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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